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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号。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已在始兴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邓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