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凉州区五和乡人民政府与赵成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州区五和乡人民政府,赵成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凉州区五和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文鸿,现任凉州区五和乡人民政府乡长。被告赵成基。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州区五和乡人民政府与被告赵成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州区五和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矛盾已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州区五和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州区五和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凉州区五和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俊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