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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贾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30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贾某生,出生地河南省内乡县,原系广州市××区中医医院院长,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金兰、林华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生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贾某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一万元,被告人贾某生退缴的4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贾某生受贿所得的其余款项继续追缴。判后,原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程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梅珍审 判 员  徐 兵代理审判员  许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宿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