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根劳与王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劳,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王根劳,女,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辉,又名王珲,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平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221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珲在平陆县城关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45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王珲在平陆县信用社东街分社账户上的存款25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