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良伟与杨通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伟,杨通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桑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黄良伟,男,汉族,58岁,四川省渠县人,打工,现住日喀则市。被申请执行人杨通德,男,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打工,现住日喀则市。本院在执行黄良伟诉杨通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桑民一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朗平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格桑旦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