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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良伟与杨通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伟,杨通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桑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黄良伟,男,汉族,58岁,四川省渠县人,打工,现住日喀则市。被申请执行人杨通德,男,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打工,现住日喀则市。本院在执行黄良伟诉杨通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桑民一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朗平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格桑旦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