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XX与陈XX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陈XX,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XX,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XX,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与被执行人陈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859.5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5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2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朝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