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9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监视居住(住所地执行),2015年2月2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米娜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2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翔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永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携带黑色女式丝袜、手套、锯条等作案工具,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某公司围墙边,将黑色丝袜戴在头上,带手套后翻墙进入株洲市石峰区某公司厂区焊接车间,用锯条将焊接机上的17根电缆线锯断盗走,后以每斤12元的价格销赃至株洲市石峰区某废品收购店,得赃款39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2232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赔偿株洲市石峰区某公司损失1000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对案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艾某、桂某阳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携带黑色女式丝袜、手套、锯条等作案工具,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某公司围墙边,将黑色丝袜戴在头上,带手套后翻墙进入该公司厂区焊接车间,用锯条将焊接机上的17根电缆线锯断盗走,后以每斤12元的价格销赃至株洲市石峰区某废品收购店,得赃款39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2232元人民币。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株洲市石峰区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郭某的户籍资料、被告人郭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对案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郭某作案时所穿衣物;3、价格鉴定意见;4、证人艾某、桂某阳的证言;5、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郭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四百元。二、被告人郭某所得赃款人民币39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文米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