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l兰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l兰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法定代表人谭俊英,二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国平、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慧东,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二院),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翠英门**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民,二院院长。二建公司与二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甘民一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二院未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二建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标的为4356556.93元(含执行费45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二院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并对其银行帐户内存款4356556.93元进行了扣划,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甘民一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师谦执行员 许良鹏执行员 戈银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