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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贤与张植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张植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707号原告陈贤,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张植宁,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殿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