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许某等敲诈勒索罪,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许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兰通,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某,农民,住江西省万载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1日被抓获),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朱爱生,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某,农民,住江西省万载县。1999年7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2日被抓获),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许某、廖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兰通、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朱爱生、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敲诈勒索部分2014年5月21日傍晚,被告人许某、廖某、刘某及辛坤根(另案处理)认为谢某乙赌博时诈赌,即伙同赌场股东“光头”等人殴打谢某乙逼迫其赔偿,谢某乙被迫同意赔偿人民币10000元并打电话叫其妻子苏某送钱至龙岩市新罗区南城青少年宫。被告人许某、廖某带谢某乙下山与谢某乙家属见面时,因苏某事先报警,被告人许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二、开设赌场部分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帮助抽头、管理赌具,每日获取非法利益100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证人谢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抓获经过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廖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廖某、刘某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廖某认为其没有殴打谢某乙,没有要求谢某乙赔偿。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朱爱生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对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兰通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受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刘某没有实施殴打行为,情节较轻,作用较小,涉案金额较小;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刘某受人雇请在赌场打工的时间为2014年4月上旬开始;每天100元为工资报酬,不属于非法利益;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行为较轻微,属于帮助犯,是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刘某具有以下从轻情节:主观恶性不深,是初犯;认罪态度很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部分2014年5月21日傍晚,谢某乙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白金汉宫对面他人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期间,一起赌博的被告人许某、廖某、刘某及辛坤根(另案处理)认为谢某乙坐庄时诈赌,不支付谢某乙赌款,并要求谢某乙另行赔偿。被告人刘某当场电话联系该赌场股东“光头”并告知其有人诈赌。“光头”赶到赌场后,被告人许某、廖某和辛坤根为逼迫谢某乙赔偿而殴打谢某乙,谢某乙被迫同意赔偿人民币10000元并电话联系妻子苏某、女儿谢某甲,叫其家属送人民币10000元来换人。得知谢某乙家属已将钱送到龙岩市新罗区青少年宫附近后,被告人刘某等人先行下山至龙岩市新罗区青少年宫附近,后被告人许某、廖某带着谢某乙下山到龙岩市新罗区青少年宫对面与谢某甲、林某夫妻二人见面,因谢某乙家属事先报警,被告人许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廖某、刘某和辛坤根等人见状逃离现场。经鉴定,谢某乙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谢某乙在电话里称被人打,要其拿10000元,后其电话联系谢某甲,并报警,公安人员在南城青少年官对面路口将谢某乙解救。(二)、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妻子谢某甲接到谢某乙的电话,得知谢某乙在白金汉宫对面山上被打,叫谢某甲拿钱把人换回来,后其报警,报警后公安人员在白金汉宫对面路口抓获了部分人员。(三)、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1日傍晚,其先接到母亲苏某电话,称谢某乙在南城白金汉宫对面的山上被人打了,对方要拿钱换人。其立即电话联系谢某乙,谢某乙说在南城白金汉宫对面的山上,被人打了,对方要10000元。挂完电话其马上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后其与林某带便衣警察到青少年宫对面的路口,对方已将谢某乙带到路口,便衣警察上前抓到一个人。(四)、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1日,其到南城白金汉宫对面的山上找男朋友辛坤根,走到半路听到有人在山上吵架,走到赌场时看到是“光头”、刘某、辛坤根、“小向”等人因谢某乙诈赌发生争吵,刘某要求谢某乙赔钱,“光头”要求谢某乙赔12000元,谢某乙电话联系了其女儿。其一个人下山后听辛坤根说谢某乙家人拿钱过来了。谢某乙女儿到后在谈钱时便衣警察就来抓人了。(五)、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1日,一个女子带其到白金汉宫对面山上的赌场,其坐庄赢钱了,结果参赌人没有给钱反而动手打他,还不时威胁要求其赔偿30000元,后还按他们要求写了一张10000元的借条,大概内容是”向小昆借人民币一万元”。后其电话联系苏某、谢某甲叫她们拿钱,同时叫她们报警。有三四个人跟着下山到白金汉宫对面路口等谢某甲送钱过来,后便衣警察抓了其中一个人。当时有三个人殴打其,辛坤根、许某有用拳头打其头部、背部。(六)、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谢某乙面部软组织擦伤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七)、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许某辨认出辛坤根就是“阿坤”;刘某就是“老久”;廖某就是“廖古”。被告人廖某辨认出许某;辛坤根就是“坤哥”;刘某就是胖胖的老头,他有叫出老千的老头写借条。被害人谢某乙辨认出打他的“阿坤”就是辛坤根;刘某就是“老久”;有打他并在当时被抓的许某。被告人刘某辨认出许某;辛坤根就是“阿坤”,是他叫谢某乙写欠条的;谢某乙就是“老谢”。许某辨认出作案地点。(八)、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证明当天在白金汉宫对面山上的赌场参赌人有十几二十个,包括其与廖某、辛坤根、刘某。后刘某发现谢某乙诈赌要求谢某乙赔偿,参赌人员要求谢某乙赔15500元,开始谢某乙只肯赔7000多元,刘某叫其、廖某、辛坤根打谢某乙,其与廖某、辛坤根就动手打了谢某乙的手部、背部。谢某乙被打后答应赔偿10000元。刘某、辛坤根要求谢某乙写一张欠条,后谢某乙写了一张欠10000元的欠条并电话联系家属送钱。后谢某乙接到电话说他女儿已经送钱来了,在青少年宫对面等,其与廖某就押着谢某乙到青少年宫对面,后其被便衣警察抓了。(九)、被告人廖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1日,其与许某到新罗区南城青少年宫对面的山上赌博。谢某乙在坐庄赌博时被发现诈赌,许某、辛坤根上前推他,辛坤根打了他两巴掌,许某打了几拳头。大家要求谢某乙赔钱,刘某、辛坤根要求谢某乙写一张借条,内容大概是向某某人借款一万元。写完后谢某乙电话联系了家人叫他家人送钱过来,后谢某乙说他家人已送钱到青少年宫门口,许某要带谢某乙下山拿钱,其跟着他们一起下山。到了青少年宫门口对面路旁,许某与谢某乙家人没讲几句话就被警察抓了。(十)、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1日,其与许某、辛坤根怀疑谢某乙坐庄时有做手脚,想要治住他,其押5000元、许某押1000元、辛坤根押5000元,还有一个女的押2000元,这一把谢某乙又赢了。大家说不算并说谢某乙出老千,双方吵了起来,许某、廖某、辛坤根动手打谢某乙,有推他,有用手肘打他背部,后谢某乙才承认有诈赌,辛坤根要求他赔26000元,谢某乙不肯,最终商量同意赔13000元。谢某乙电话联系叫他女儿送钱。当时其发现谢某乙诈赌后就当场打电话给“光头”,“光头”来后就与许某、辛坤根围着谢某乙叫他赔偿。当时大家都说要谢某乙写欠条,其也附和着说要他写欠条,后来是辛坤根叫谢某乙写了一张13000元的欠条。谢某乙说他女儿送钱来后,许某和廖某就押着谢某乙到青少年宫对面。其先下山在青少年宫对面路边,看到警察上前抓许某等人就赶紧跑掉了。二、开设赌场部分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白金汉宫对面登高山上他人开设的赌场内负责帮助抽头、管理赌具,每日获取非法利益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刘某在赌场负责抽头子,如果庄家赢了5000元就收取500元头子,如果庄家输了就收取100元头子;刘某每天收取的头子都是交给“光头”。(二)、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刘某在赌场负责抽头子。(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底“光头”叫其到赌场负责管豆子、收桌底、收头子、管理记账;其负责每天将豆子带到豆子馆,结束后将豆子带走;庄家每输一盘要给其100元头子,庄家赢了1000元就由其抽取100元作为头子;当晚其就将账单及头子钱交给“光头”等人;其每天酬劳为100元。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廖某被抓获归案;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本案尚有如下证据:一、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许某、廖某、刘某被抓获归案的时间和经过。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检索证明、证明,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许某、刘某无前科。三、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1999)东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廖某于1999年7月7日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四、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的手机159××××8770在案发当天的通话情况,其中于17时10分和号码为135××××4827的手机通话。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被告人廖某认为其未殴打谢某乙的抗辩。经查,被告人许某、刘某均供述是许某、廖某、辛坤根三人殴打谢某乙,被害人谢某乙陈述是包括许某在内的三个人对其进行殴打,前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廖某参与殴打谢某乙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廖某的抗辩,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廖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向他人索取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廖某、刘某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刘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属未遂,情节较轻,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属未遂,情节较轻;开设赌场行为属从犯,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二、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三、被告人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陆人民陪审员 莫 丽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易小燕(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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