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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庄某甲,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庄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9年3月30日经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10月29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1月18日生育男孩庄某乙,于2011年9月28日生育女孩庄某丙。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双方自2012年11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庄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庄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庄某甲辩称,婚生女儿尚未取名。原、被告是从2014年1月16日才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9年3月30日经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10月29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1月18日生育男孩庄某乙,于2011年9月28日生育女孩(尚未取名)。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尔后于2014年1月16日申请撤诉。原告主张,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双方自2012年11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均予以否认,认为原、被告是从2014年1月16日才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夫妻结婚多年,并已生育了子女,婚姻基础尚好。原告主张,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双方自2012年11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均予以否认,认为原、被告是从2014年1月间才开始分居生活。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主张无法认定。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各自克服不足之处,互让互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