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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凤权与吉林省乾旭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凤权,吉林省乾旭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3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凤权,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胡延祥,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乾旭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臣,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凤权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乾旭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凤权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王凤权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凤权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寇承魁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崔桂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