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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浙江羽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浙江羽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706号原告:张金华。被告:浙江羽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羽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即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绍兴市中兴南路42号三楼。负责人:程幸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华与被告浙江羽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羽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金华负担。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