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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枣庄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薛商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16×××56账户上存款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