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秀雨与王铭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雨,王铭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王秀雨。被告:王铭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雨诉被告王铭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看,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定于2015年4月2日9时30分到庭(本院三十里堡法庭),原告王秀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秀雨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王秀雨负担。审判员 孙兆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岩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