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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秀雨与王铭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雨,王铭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王秀雨。被告:王铭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雨诉被告王铭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看,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定于2015年4月2日9时30分到庭(本院三十里堡法庭),原告王秀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秀雨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王秀雨负担。审判员  孙兆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岩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