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明亮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明亮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987号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龙庆路***号。法定代表人:金贤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汝锋,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明亮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刘官庄镇驻地(富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月亮。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明亮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