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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凤山提取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654-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文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凤山,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莱州市自来水公司职员,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凤山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凤山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4月起扣留被执行人刘凤山在莱州市自来���公司每月的工资收入1500元,至扣足732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蔡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