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韩丽被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铁西供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铁西供电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韩丽。委托代理人隋志威。委托代理人崔波,系辽宁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史丽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铁西供电分公司。原告韩丽被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铁西供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诉讼主体有误,故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撤诉。审判员 孙宗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姜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