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潍坊君煦经贸有限公司与潍坊浩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君煦经贸有限公司,潍坊浩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159号原告潍坊君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桂玲,总经理。被告潍坊浩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君煦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浩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潍坊君煦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