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仇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山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仇某某,女,聋哑人,23岁。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万晓洪,遂宁市船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翻译人员杨红,遂宁市船山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被告人李某某,女,聋哑人,23岁。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伍刚,遂宁市船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翻译人员谢朝东,遂宁市船山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某某、李某某及辩护人万晓洪、伍刚,翻译人员杨红,谢朝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17时,被告人仇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遂宁市城区5路公交车上,由李某某掩护,仇某某动手扒窃失主胡某一个红色钱包,钱包内有现金70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随后二人将赃款各分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仇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收条、仇某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仇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系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退清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仇某某的刑期从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区)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覃建华人民陪审员 舒 敏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