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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阳支行与董全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阳支行,董全江,姜文斗,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阳支行,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董全江,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生,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姜文斗,男,汉族,1973年7月9日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全江、姜文斗、赵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董全江、姜文斗、赵伟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绿民一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