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原开封县人民检查院)。被告人张坡,男,1970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23日被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褚颜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07日13时30分,被告人张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封县朱仙镇交警中队门口处时,被开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坡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7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坡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视听资料、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样本及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坡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坡的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智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