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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催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杭州合甘贸易有限公司、金秋玲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合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鄞催字第71号申请人:杭州合甘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秋玲。委托代理人:周金燕,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合甘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6745201、出票金额贰拾叁万圆整、出票人宁波拓兴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宁波浙东福利厂、第二被背书人杭州合甘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9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合甘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文生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