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士保与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保,郑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刘士保,农民。被告郑秋,农民。原告刘士保诉被告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排期定于2015年4月2日15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刘士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兵人民陪审员  李根勇人民陪审员  鹿献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