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郝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郝某,无业。被告薛某,个体司机。本院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芬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