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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玉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爱,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刘玉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公司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沾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亭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