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周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667号原告:周某,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丁某某,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毕明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栾存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