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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鑫天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鑫瑞药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天诚包装有限公司,武汉鑫瑞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武汉鑫天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天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婷,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鑫瑞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天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鑫瑞药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天诚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天诚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鑫天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8元,由原告武汉鑫天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洪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