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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高民初字第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裴作明与王成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作明,王成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高民初字第0143号原告裴作明,农民。委托代理人金荣富,建湖县建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作明诉被告王成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作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作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裴作明负担。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