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韩树英与梁扣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树英,梁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38号申请执行人:韩树英被执行人:梁扣林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依据:连云区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韩树英与被执行人梁扣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港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执行款4182.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韩树英申请执行的执行款7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焦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