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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韩玉忠与李宗顺、辉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忠,李宗顺,辉庆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706号原告:韩玉忠,农民。被告:李宗顺。被告:辉庆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忠与被告李宗顺、辉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忠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忠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韩玉忠负担。审判长 郭    福    军审判员 郭建华代理审判员张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蔡    立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