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韩玉忠与李宗顺、辉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忠,李宗顺,辉庆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706号原告:韩玉忠,农民。被告:李宗顺。被告:辉庆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忠与被告李宗顺、辉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忠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忠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韩玉忠负担。审判长 郭 福 军审判员 郭建华代理审判员张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蔡 立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