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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谢刑初字第0011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庆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王某某、王某、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6时51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皖C554**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淮南市谢家集区园艺场工业园卧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经三路交叉口时,未减速慢行,与沿经三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甲无证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案发后,杨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施救,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王某甲后经淮南市新华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2014年11月24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家集大队认定,杨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2015年3月26日,杨某亲属与王某甲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在应获赔偿之外补偿王某甲近亲属共计5万元,王某甲近亲属书面对杨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事件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现场勘查笔录,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孙某某、王某证言,被告人杨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案发后主动报警、施救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补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所居住的社区及基层司法机关的社区影响评价,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舒明柱代理审判员  李 雷人民陪审员  宋亚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岳冬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