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44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何某某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