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古庄头构件厂诉被告刘学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古庄头构件厂,刘学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588号原告涿州市古庄头构件厂,地址涿州市。负责人任丙千。被告刘学军,住内蒙古赤峰市,现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涿州市古庄头构件厂诉被告刘学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涿州市古庄头构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