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金玉奎、吴佳栋与吴佳栋、萧山区瓜沥镇靖一村民委员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奎,吴佳栋,萧山区瓜沥镇靖一村民委员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758号原告:金玉奎。委托代理人:高峰,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佳栋。被告:萧山区瓜沥镇靖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靖一村。负责人:沈妙法。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育才北路955号。负责人:陈勇。委托代理人:於国富,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奎诉被告吴佳栋、萧山区瓜沥镇靖一村民委员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玉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佳栋、萧山区瓜沥镇靖一村民委员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玉奎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佳栋、萧山区瓜沥镇靖一村民委员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1元,减半收取1561元,由原告金玉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