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名山民初字第6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汝欢诉被告赵西芬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汝欢,赵西芬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名山民初字第663—02号原告赵汝欢,女,生于1996年4月14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思雄,四川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西芬,女,生于1966年11月25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曹仁志、李永洪,四川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汝欢诉被告赵西芬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汝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汝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汝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汝欢负担。审判员 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