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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名山民初字第6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汝欢诉被告赵西芬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汝欢,赵西芬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名山民初字第663—02号原告赵汝欢,女,生于1996年4月14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思雄,四川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西芬,女,生于1966年11月25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曹仁志、李永洪,四川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汝欢诉被告赵西芬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汝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汝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汝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汝欢负担。审判员  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