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刘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户籍地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导致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姿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