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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易秉坤与朱海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秉坤,朱海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273号原告易秉坤。委托代理人沙彬娟。被告朱海丽。原告易秉坤与被告朱海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秉坤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秉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易秉坤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昌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