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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缘鑫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阳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缘鑫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阳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钱孟波,姚国芬,许定华,慈溪腾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072-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沈利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鹰,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缘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钱孟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阳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定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钱孟波,慈溪市缘鑫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姚国芬,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许定华,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腾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龚一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缘鑫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阳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钱孟波、姚国芬、许定华、慈溪腾华纺织有限公司(2014)甬慈商初字第151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慈溪市缘鑫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阳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钱孟波、姚国芬、许定华、慈溪腾华纺织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慈溪市缘鑫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阳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钱孟波、姚国芬、许定华、慈溪腾华纺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925669.26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500元,执行费316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0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