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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执字第14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与顾训伟、石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顾训伟,石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4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被执行人:顾训伟,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石翠,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顾训伟、石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肥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