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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经开执民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执民字第72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郑礼巧、蔡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且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房产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本院已将执行查明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并发函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申请人也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参与分配的申请。被执行人郑礼巧、蔡丽娜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案款3951480.7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419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杭经开执民字第7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李亚军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