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小丰与王作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丰,王作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72号原告王小丰,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王作东,男,50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王小丰诉被告王作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郝利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