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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榆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小丰与王作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丰,王作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72号原告王小丰,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王作东,男,50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王小丰诉被告王作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郝利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