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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计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22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计某,无职业。2014年6月21日因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月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计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汉荣苑10栋1单元2202室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该房间内查获其非法持有的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包、塑料管装红色片剂11支、塑料袋和塑料管装白色晶体颗粒22包(支)、塑料袋装白色粉末1包。经鉴定,所收缴的毒品中,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包、塑料管装红色片剂11支、塑料袋和塑料管装白色晶体颗粒22包(支)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7.87克;塑料袋装白色粉末1包为毒品氯胺酮,净重0.4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人周某、郭某、龚某、李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入库登记单,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毒品检验鉴定书等书证及被告人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中甲基苯丙胺17.87克、氯胺酮0.4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计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二、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江涛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郑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