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邹启源邝碧红与肖淑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启源,邝碧红,肖淑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邹启源,男。申请执行人邝碧红,女。被执行人肖淑娃,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执行人肖淑娃名下所有的位于河源市新市区沿江路东江首府2栋A1409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祺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邱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