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县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纲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纲泉,李彦平,杨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王纲泉,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李彦平。被执行人杨秀莲。系李彦平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沙洋县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彦平、杨秀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如逾期支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二被执行人李彦平、杨秀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纲泉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沙洋县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敬山代理审判员 陈 华代理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田佳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