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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913号原告孙某某,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许某某,女,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大武口区某专柜售货员,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足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