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913号原告孙某某,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许某某,女,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大武口区某专柜售货员,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足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