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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唐荣荣与陈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荣荣,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唐荣荣,女,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陈平,男,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荣荣与被执行人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荣荣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唐荣荣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石法执字第2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陈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荣荣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自力审判员  唐石虎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覃自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