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恢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惠迪与张子孝、高凤兰共有财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神木县人。法定代理人武某某,女,汉族,神木县人,系张某甲之母。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神木县人。张某甲与张某乙、高某某共有财产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3日作出(2013)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乙、高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某甲向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对张清生前在陕西龙华煤焦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剩原始股5股由张某乙、高某某继承共2.5股的2014年分红款予以扣留,2015年1月4日本院作出(2014)绥执字第0026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2015年3月10日张某甲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需对该股权分红款及收益进行划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陕西龙华煤焦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账户内资金248000元,划拨至绥德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绥德县支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