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孙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