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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孙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