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桂琴、王芝波、王芝影、王建国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桂琴,王芝波,王芝影,王建国,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后堡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桂琴,女,1956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江源区石人镇后堡子村。身份证号2206031956********。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芝波,女,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身份证号2206031979********。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芝影,女,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身份证号2206031981********。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建国,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身份证号2206251983********。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于国锡,系白山市江源区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后堡子村民委员会,住所: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刘兆民,系村主任。上诉人周桂琴、王芝波、王芝影、王建国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桂琴、王芝波、王芝影、王建国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桂琴、王芝波、王芝影、王建国撤回上诉。二审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桂琴、王芝波、王芝影、王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振刚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锡城 更多数据: